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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跨境电商监管或逐步放宽正面清单调控范围

作者:济宁电子商务协会 | 时间:2017-06-07 | 浏览:2090次

跨境电商是一种新兴国际贸易发展方式,由于跨境电商交易方式、物流方式和资金支付方式等都发生了改变,形成了新的对外贸易流程和对外贸易发展模式,传统对外贸易的监管方式和政策促进机制难以完全继续沿用。


为引导跨境电商发展应该坚持商品质量、食品安全以及产业安全底线,且避免由于跨境电商兴起对境内产业产生过大冲击,政府有关部门就跨境电商的相关问题相继出台了多项政策性指导意见。其中,最为引人瞩目的就是“四八新政”。


2016年4月8日,海关总署相继发布了《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6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和《关于公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要求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不再按物品征收行邮税,而是按货物征收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等,行邮税税率也同步调整。


但“四八新政”实施不到两个月就被暂停。2016年5月25日,财政部宣布,经国务院批准,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中规定的有关监管要求给予一年的过渡期。


“四八新政”解决了跨境电商的“户口”问题,但也带来了如下一系列的问题。


首先,“跨境电商”本身的内涵和外延尚未完全确定,业内将互联网+传统外贸、互联网+外贸综合服务、互联网+外贸通管服务都归于跨境电商,导致国家政策在一定程度上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其次,试点城市监管尺度不完全统一,由于此前各地监管松紧程度有异,导致一些企业绕开监管严的地区,在监管相对宽松的地区开展业务。


第三,白名单制度直接限制了跨境商品增长,这不仅将极大降低跨境电商对于国外品牌和商品引入中国的效率,也会将更多的消费者重新推回到境外采购的道路上去。


第四,跨境电商进口多数产品为市场采购,难以满足一般贸易进境的要求且一般贸易备案周期比较长,导致跨境电商进口产品多样化降低,商品竞争逐步加剧。


第五,征税方式改变导致商品价格波动,成本走高的结果最终必然转嫁至消费者。


如何解决这些问题?


对跨境电商企业来说,需要积极寻求优势转型并设法降低成本,规范运营以减轻税改对消费者的冲击。


目前的跨境电商企业均通过混合采购的模式引入国外商品,企业应充分利用政府给予的过渡期,针对税收调控问题设法做到规范运营以最终达到降低成本的目的,只有对消费者的购买行为起不到任何冲击,才能保证跨境电商领域的稳定发展和市场地位。


面对政府来说,应鼓励及引导跨境电商企业加入跨境电商协会,并以协会为主导积极参加参政议政活动。


跨境电商政策的出台离不开企业实务,跨境电商企业作为被政策调控的被监管方,同时也具备引领政策进一步改革更新的能力。政府应积极鼓励引导跨境电商企业加入跨境电商协会,以协会为主导推进政策改革的进一步落实。


另外,是否可以考虑转变一下监管方式,将“四八新政”规定的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四八新政”出台后,对跨境电商企业最大的阻碍在于,将跨境电商进口归为一般贸易模式,正面清单包括的1200多个税号商品中,有600多个税号需要满足前置审批条件来获取“进口通关单”。


从政府监管执法的层面来看,由于产品信息系统目前还不完善、企业违法成本相对低等问题,都可能成为事后监管难以推广的理由。因为跨境电商大多从流通环节扫货,会直接带来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电商无法知晓产品工艺等安全信息;二是难以判断商品是否是标识厂家生产的正品。所以,显然跨境电商比一般贸易有更大的安全风险,大大增加了行政监管的执法挑战。


从跨境电商企业的角度出发,其又是希望能够通过事后监管的模式更为贴切。因为一旦遵循一般贸易模式进口商品,企业需要符合正面清单规定的内容进行商品进口,正面清单的优势在于跨境电商商品的户口化,但缺点在于将大大降低企业的选择进口范围,对于很多中小跨境电商企业来讲,这样的政策出台,往往是致命的。


“四八新政”的过渡期将于今年到期,综上,笔者大胆推测,新模式下的跨境电商行业监管,将以行政监管的有序高效为原则,兼顾跨境电商企业的市场需求及活力。很可能在以继续审批制的基础上逐步放宽正面清单的调控范围,并通过更为优化的税收分层模式,以此满足跨境电商企业以及市场的实际需求。


(作者为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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